交易行為,看似日常,卻暗藏風險,處處是“坑”。
如果合同簽訂不嚴謹、履行不規范、維權不及時,往往會讓簡單的交易變成拉鋸的紛爭。
如何在交易中避免“踩坑”?快來看看這篇指南吧!
TIP3:違反質量約定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案例說法
2021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產品采購合同》《技術協議》。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276675元,驗收了乙公司提供的第一批防塵濾袋并使用。后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濾袋產生腐蝕,造成濾袋未達到當地出口粉塵濃度標準,甲公司因此被環保部門多次處罰。2022年,甲公司與乙公司多次交涉,要求其更換防塵濾袋,乙公司以貨物已經驗收且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為由拒絕更換,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項。為此,雙方訴至法院,甲公司請求解除合同,由乙公司賠償拆除舊濾袋安裝新濾袋產生的安裝費、維修費;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項。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根據約定支付貨款后,乙公司應當按照采購合同及技術協議的約定向甲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濾袋。濾袋被安裝后出現掉底情況,乙公司稱其提供的濾袋沒有質量問題,系甲公司現場工況條件與技術協議約定不符導致,但對此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信。因濾袋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甲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故對于甲公司要求解除《產品采購合同》《技術協議》及返還已交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甲公司委托案外人拆除舊濾袋安裝新濾袋產生安裝費、拆除費124950元,與乙公司違約存在關聯性,予以支持。對乙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質量違約責任的核心在于“約定優先、法律兜底”。合同雙方應在締約階段明確質量要求及違約責任,爭議發生時及時采取法律手段維權,同時注意保留證據以支持主張。對于交易主體尤其是企業而言,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和合同條款是規避風險的關鍵。
“避坑”指南——“企業要想富,質量得把住”
1.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出賣人承擔;不構成根本違約的,出賣人也需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交易雙方除了相關合同條款需要約定外,對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也應盡可能具體明確。一方面有利于督促雙方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另一方面有利于守約方在產生爭議后便于確定并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也可盡快定紛止爭,節約成本。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
【出賣人根本違約的風險負擔】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
【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供稿:工商經濟部(會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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