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近年來,因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被法院判決支付經濟補償的案件比比皆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此外,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退休后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依法須賠償勞動者的養老待遇損失。
風險提示
1.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典型案例
宋某在乙公司任車間工人,在長達約9年的時間里,乙公司一直沒有為宋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亦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自2021年9月起,宋某多次催促乙公司為其補繳養老保險,乙公司以“沒有名額”“問會計”“問老板”“明年交”等為由一直拖延為宋某繳納社會保險。后宋某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訴請乙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多年,乙公司一直拖延為宋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宋某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乙公司應當向宋某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供稿:商協會指導部(黨建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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