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商標權利用盡抗辯
風險提示
商標權利用盡是指標示有商標的合法商品在被有權主體合法售出之后,商標專用權主體在該特定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即告窮盡,受讓人既有權使用該特定商品,也有權再次銷售該特定產品,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簡單來說,消費者從商標專用權人或者獲專用權人授權者處購買或通過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帶有注冊商標的相關商品后,將該商品二次出售的行為一般認為不構成侵權。妥善保存相關商品的合法購買憑證,才能為商標權利用盡抗辯提供重要證據支撐。
典型案例
A公司為第15289053號、第29218085號、第24602627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第三人趙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間系A公司的授權代理商,其從A公司處購入標識有權利商標的產品并轉售。代理關系結束后,趙某處剩余的少量存貨其母親孟某在網店進行銷售,在商品名稱中使用了“apiyoo”“原廠”等描述文字,在“寶貝詳情”的品牌一欄則填寫了“米詩昂”“piecespcs”。A公司主張孟某侵害其享有的第15289053號、第29218085號、第2460262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孟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孟某與趙某辯稱,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原告無權禁止被告及第三人銷售其商品,在銷售過程中,被告保持了商品原有的狀態,并未對商品本身作出改動,沒有損害商品原有的性能、包裝及外觀表現形式,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既未導致案涉商標識別來源功能受損,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未影響消費者對于商品本身的品質和商標權人信譽的評價,可適用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不構成對案涉商標的侵害。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相關釋義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并沒有就商標權利用盡進行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用盡經常作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訟中的抗辯事由。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訟中,若被控侵權人能夠證明商品合法來源于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商標使用方式與市場通常做法或者商業慣例一致,同時其主觀上并無侵權惡意,也未對商標商譽產生不良影響,亦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等情形,被控侵權人可以提出商標權利用盡抗辯,主張行為不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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