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侵犯商標專用權之合法來源抗辯
風險提示
合法來源抗辯是被控侵權人免除賠償責任的一項重要理由。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滿足主客觀兩方面的構成要件:在客觀層面,銷售者應當提供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他人的證據;在主觀層面,銷售者應當對商品的商標狀況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銷售企業在購入商品時應當注意規范交易,留存合同、發票等交易憑證,以作為后續可能提出合法來源抗辯的有效證據;同時,銷售企業在進貨的過程中需提高注意義務,對于被訴侵權商品的價格或質量遠低于相同商標同類商品的正常價格或質量等情形的,應當認識到該商品存在問題,不宜購入后進行銷售。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也僅能免除賠償責任,但侵權事實仍成立,銷售企業仍需要賠償商標權利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典型案例
原告系“LEVI’S”品牌權利人,系第2023725號圖片、第75383號圖片, 8497624 號圖片 和第14212864 號圖片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準商品為第25類,包括服裝和牛仔褲等。2018年11月22日,原告經公證在被告處購買了牛仔褲一條。該牛仔褲在后褲袋等處,使用了圖片。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授權許可,擅自銷售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牛仔褲,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原告的商標中的圖形及所附布標均為通用圖形。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牛仔褲后口袋上起到了裝飾作用,且牛仔褲的吊盤附有生產者信息,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另,被告銷售的牛仔褲有合法來源。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主張保護的商標經過其長期使用以及多年的廣告宣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認定圖片為原告系列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被訴侵權產品在后褲袋等處,使用了圖片標識,其中圖片標識與原告圖片商標相同,其余標識與原告商標呈鏡像對稱,構成近似,足以導致一般公眾在購買被訴侵權產品時對其來源產生混淆及誤認。故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為構成侵權。被訴侵權產品注明生產廠商為“河北奧普易仕制衣廠”,但被告并未提供該生產者主體資格存在的證明,亦無法提供有效的發貨單等證明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案外人,故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以及原告的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8000元(包含維權合理費用)。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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