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侵犯商標專用權之權利人三年未使用抗辯
風險提示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注冊商標權人只有通過持續不斷使用注冊商標,才能發揮商標的識別作用并積累商譽。如果注冊商標未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就沒有發揮區分來源的功能,消費者也無從將商標與注冊人及其商品或服務相聯系,無所謂侵犯商標權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未使用的注冊商標亦非商譽載體,注冊商標權利人亦不會因他人使用注冊商標而遭受損害,從而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企業作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持續不斷使用注冊商標,并保存實際使用的證據,進而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標注冊權利時,排除他人三年未使用抗辯成立的可能性。同時,如果注冊商標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典型案例
R公司是第1595872號、第1595871號、第3937334號、第8062535號、第8707491號、第8707515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H分店系X公司分支機構,H公司在對外經營中使用“小南國”標識:H分店建筑外的店招為“小南國酒樓”、建筑內的大堂及樓梯臺階上貼有“小南國宴會主題酒店”的標識以及抬頭為“小南國酒店”點菜清單。R公司認為H分店侵害其六項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X公司與H分店辯稱,R公司未提交其近三年實際使用第1595872號、第1595871號、第3937334號注冊商標的證據,因此對于該三項商標,X公司與H分店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H分店行為侵害了R公司六項商標專用權,但原告所舉相關證據未顯示其近三年對第1595872號、第1595871號、第3937334號三項商標的實際使用事實,X公司與H分店抗辯意見成立。
相關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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