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lián)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nèi)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lián)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guī)微課堂”,挖掘企業(yè)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yè)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yè),營造全市民營企業(yè)“清立企•廉興業(yè)”的良好氛圍。
侵犯商標專用權之正當使用抗辯
風險提示
商標正當使用抗辯是被控侵權人主張商標侵權抗辯的一項重要理由,是對商標善意使用者予以救濟的措施。商標的首要功能在于商品來源識別功能,即只有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作用的符號,才可能構成商標。注冊商標權利人對其商標享有的權利,僅是對構成商標的符號在商標意義上的控制權,對于他人在非商標意義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符號的行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無權干涉。成立商標正當使用抗辯需要考查被控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善意,其使用訴爭標識的目的為何;客觀上使用訴爭標識是否起到標識商品來源之作用,進而導致混淆或誤認,即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因此,若企業(yè)在被控侵權時,成立商標正當使用抗辯,則不構成侵權。同時,企業(y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盡量選擇顯著性較強的臆造詞匯作為商標。
典型案例
Z公司在其網(wǎng)絡店鋪中銷售多樂士、立邦、華潤等品牌油漆,并在店鋪頁面為各個品牌油漆進行促銷宣傳。在對立邦漆進行宣傳時,使用了屬于L公司的“立邦”注冊商標。L公司認為該行為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Z公司與L公司存在關聯(lián),誤認為Z公司是L公司授權許可的銷售網(wǎng)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Z公司認為其為宣傳產(chǎn)品促銷活動使用商標,屬于合理使用,不夠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網(wǎng)站上亦同時存在多樂士、德國漢高、華潤漆等其他品牌油漆的宣傳圖片,主體位置均系各品牌油漆商品的圖片、名稱、價格、銷售量等信息,相關公眾通常會認為該商標傳達的是在售商品的廣告,即指示其所銷售商品的品牌信息,而不是傳達經(jīng)營者的商號、商標或經(jīng)營風格。該種商標指示性使用,商標直接指向的是商標注冊人的商品,并非指向Z公司,L公司商標與商品之間的對應性并未受到影響,相關公眾也不會認為在售商品來源于Z公司。綜上所述,Z公司為指示其所銷售商品的信息而使用L公司的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
宣判后,L公司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zhì)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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