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外觀設計專利的近似侵權
風險提示
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若被訴侵權設計在整體視覺上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相同或近似的,應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若被訴侵權設計雖與涉案專利在部分設計特征上相似,但整體上既不相同,亦不近似的,則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行為人不構成侵權。
典型案例
原告系專利號為ZL 200830089795.3、名稱為保鮮柜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08年2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4月1日。目前,該專利合法、有效。2014年8月8日,原告對購買杭冠TD-1200L型點菜柜的過程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經過比對,原告認為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構成相同或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遂向嘉興中院提起訴訟。
嘉興中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均為立柜,兩者屬于相同產品。因此,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了授權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關鍵在于判斷兩種設計是否屬于相同或者近似的設計。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采取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法。對于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經過比對,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均為自上而下由標記板、陳列柜、冷藏柜三部分組成的結構,兩者具有側面看整體呈“凹”形、冷藏柜正面面板設置了左右兩組通風柵、柜底設有輪子等多處相同的設計特征,尤其是被訴侵權點菜柜“冷藏柜玻璃板為隆起的圓弧形設計,與側板的弧形設計相呼應”的設計特征,也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上述相同設計特征的存在,使得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兩者從整體視覺效果上是近似的。至于兩者標記板邊上的側板中間線條平直度及柜體寬高比的差異均較為細微,不足以使兩者從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實質性差異。因此,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相關法條
《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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