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避免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風險提示
企業在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名稱、包裝、裝潢時,應當避免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否則可能因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典型案例
原告系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之一。經商務部認定,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冠生園”為“中華老字號”。2012年5月,原告經受讓取得第214653號“百花”商標圖片,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8類花生牛軋,同時原告還受讓取得了“大白兔”、“百花”等商標。“大白兔(WHITE RABBIT)”曾于1993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大白兔牌糖果、百花牌花生牛軋糖亦在行業獲得諸多榮譽和獎項。
2015年12月23日,原告公證購買了“羅貝克”花生牛軋糖1包,該產品包裝背面載明委托單位為被告上海J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生產者為被告海鹽Z食品廠(以下簡稱Z廠)。
原告認為,兩被告聯合生產的“羅貝克”花生牛軋糖與原告花生牛軋糖的包裝、裝潢相似,易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兩被告辯稱,原告所稱包裝兩邊的方格網狀圖案是花生牛軋糖的慣有包裝,不具有顯著性,且與被訴侵權產品區別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綜合考慮原告生產花生牛軋糖的歷史悠久、商業信譽良好、銷售范圍廣且銷量高以及多次被工商管理部門認定為知名商品等因素,可以認定原告花生牛軋糖符合知名商品的條件。原告花生牛軋糖的外包裝袋及糖紙上的圖案設計、位置排列、顏色搭配以及文字設計等構成顯著的主體部分,形成特有的包裝、裝潢風格。因原告花生牛軋糖歷史悠久,一直使用的藍白相間的棋盤格紋圖案和花生圖案具有較強辨識度,其主要設計要素延續使用至今,已與原告花生牛軋糖建立了聯系,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袋亦采用了藍白相間的棋盤格紋圖案為底,其糖紙兩側同樣采用了藍白相間的間隔圖案設計,中間同樣采用了兩顆相疊排成“入”字狀的帶殼花生以及花生仁設計,同樣在中部標注了字母“PEANUTS nougat”,英文大小寫及字體完全相同。盡管存在細微差別,但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花生牛軋糖包裝、裝潢的顯著特征部分近似,構成近似包裝、裝潢。綜上,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與原告花生牛軋糖近似的包裝、裝潢,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嘉興中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原告60000元。
宣判后,J公司、Z廠提起上訴。浙江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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