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避免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
風險提示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須規范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商品名稱等,避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若擅自使用而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而引起混淆,則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進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
歐普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擁有第1424486號“歐普OPPLE及圖”等商標。2018年12月3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定W公司及其前身選用“歐普”字號缺乏合理依據,主觀有攀附“歐普”商譽之故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令W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該判決生效并已履行完畢。2019年4月,歐普公司在江蘇省沭陽縣購買了一件取暖器,外包裝較大字體印有“嘉興市歐普XX有限公司”字樣,銷售商出具的《購銷合同》上也標注“嘉興市歐普XX有限公司”字樣。2020年4月,歐普公司發現W公司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顯示的賬號主體仍為嘉興市歐普XX有限公司,其簡介推文中仍載明“嘉興市歐普XX有限公司”的公司詳情。歐普公司認為,W公司的行為構成重復侵權,請求判令W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秀洲法院一審認為:歐普公司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可認定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現W公司在變更企業名稱后仍于2019年2月25日生產銷售帶有“嘉興市歐普XX有限公司”字樣的取暖器具,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其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同時,W公司經營的微信公眾號系其企業對外宣傳、聯絡的重要媒介,現W公司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仍以“嘉興市歐普XX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宣傳,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其行為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考慮到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系W公司在前案被判侵權后仍未及時修正并繼續從事的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且在線上線下均有不當行為,影響范圍較廣,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混淆,對歐普公司及產品產生影響,直接或間接侵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故確定W公司賠償歐普公司500000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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