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誠信經營,禁止虛假宣傳
風險提示
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需遵守法律規定和商業道德,在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進行宣傳時,應當保證其真實性,不得作出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否則既影響了自己的市場聲譽,又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還會因此陷入不正當競爭糾紛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
深圳盒子公司是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其POS機產品具有很高的市場占有率和品牌聲譽。并于2013年7月21日、2013年12月7日、2015年10月7日經核準注冊第10826928號、第11217727號、第13852621號“盒子支付”商標。其認為衢州X公司偽造深圳盒子公司的分銷證明、以“盒子支付”冒充深圳盒子公司向其用戶發送短信,虛構其產品費率上調、0.38%費率支持花唄京東白條新款機器等虛假信息,欺騙、誤導其消費者,致使其社會評價降低,給其商譽造成嚴重損失,構成虛假宣傳,安徽Y公司為衢州X公司提供幫助,應對被訴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深圳盒子公司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盒子公司系第10826928號、第11217727號、第13852621號“盒子支付”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在注冊有效保護期內,在核定商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衢州X公司與深圳盒子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衢州X公司使用“盒子支付”商標文字向刷卡機用戶發送手機短信的行為,利用“盒子支付”商標文字的市場知名度,擠占他人市場份額的不正當主觀意圖明顯,客觀上造成了刷卡機市場用戶的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涉案短信虛構了深圳盒子公司的相關業務政策,對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了一定影響,衢州X公司應對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衢州X公司立即停止對深圳盒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使用“盒子支付”商標文字及發布與深圳盒子公司相關的虛假信息并賠償深圳盒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萬元;安徽Y公司對衢州X公司應支付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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