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
注冊商標受法律的保護,注冊者享有專用權。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也是企業商譽的集中體現。未經商標注冊權人的許可,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形成市場惡性競爭,既損毀企業信譽又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假冒注冊商標罪。
風險提示
1.企業要有商標權意識,不能為了蠅頭小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未經授權復制、模仿他人注冊商標。《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假冒注冊商標罪作了修改,明確假冒服務商標的行為也將入罪,并提高了該罪的法定刑,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2.企業要配備相關專業人員對供貨商品商標狀態進行嚴格審查以及對自有商品的商標進行專屬保護,堅決抵制“傍名牌”的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
2012年,被告人莊某某投資成立臨沂甲公司并全權負責生產經營,被告人高某某系該公司業務員。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莊某某、高某某在明知何某某(已判決)等人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仍為何某某印刷假冒注冊商標拼圖208萬余張,后何某某等人在其經營的臨沂市蘭山區Q復膜廠進行加工后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50余萬元。
2021年3月10日,民警在何某某等人經營的臨沂市蘭山區Q復膜廠以及臨沂小商品市場38號樓X號店面內查扣到上述成品、半成品侵權拼圖共計2.7萬余張以及侵權拼圖圖案紙張0.3萬余張。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甲公司結伙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50萬余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中被告人莊某某系對該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高某某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據此,對甲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四萬元。對莊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對高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相關法條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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