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規范使用企業名稱,避免不當突出使用
風險提示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規范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如果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侵權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使有些企業登記注冊企業名稱、字號在前,如果使用不正當、不規范的,亦可能侵犯他人注冊在后的商標權。
典型案例
A公司于1991年5月15日經工商部門登記成立,登記經營范圍為:生產經營電子產品、家用電器、家居用品、廚房電器、廚房用品、日用電器及配件等諸多項目。A公司多次獲得省總商會、省家電商會頒發的榮譽證書,還獲得國內其他多項榮譽。2008年至2020年間,A公司經核準先后注冊第1169452號商標、第4289943號商標、第3449371號商標、第9499736號商標、第33551647號商標,至訴訟發生時,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A公司注冊并使用在“電扇、換氣扇”商品上的“艾美特”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M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經工商登記設立,登記經營范圍為:家用電器、數碼產品、電線電纜、變壓器;高低壓電氣設備生產、銷售;箱式變電站,美式變電站,環網柜、中置柜、低壓柜研發、生產、銷售等。M公司網絡頁面服務理念項下“產品、電器、電器服務中心”部分,使用深色字體顯示“艾美特”。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間,M公司多次變更企業名稱但企業名稱中一直包含“艾美特”三字。一審過程中,M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再使用“艾美特”三字,原“家用電器、數碼產品、電線電纜”等項目已不在現經營范圍。M公司辯稱:其原公司名稱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系為避免紛爭而主動變更;其主營經營范圍、銷售方式不同,不存在競爭關系,并主張其采購對象不會對兩公司產生混淆,從而主張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M公司在其公司網站對公司服務理念介紹時,用顯著顏色文字對“艾美特”進行突出性使用,進行企業產品介紹、宣傳、推廣等,起到引起社會公眾識別產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侵犯了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停止使用。A公司與M公司原工商登記中,均有家用電器、電線電纜等相同經營范圍,各自注冊商標核準范圍均涉及第9類產品,其中均涉及插頭、插座、電線、電纜、變壓器、高低壓電器設備等產品類別部分屬相同或近似。M公司原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M公司原名稱中的“艾美特”字號與A公司的名稱相近,即使規范使用也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兩者是否系具有關聯關系的市場主體產生混淆和誤認,極易使人誤認為涉案商品為A公司許可生產或A公司與M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綜合涉案注冊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M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侵權所造成的影響及A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一審法院判決M公司停止侵犯A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在網站中停止對“艾美特”文字的使用,停止將“艾美特”作為企業名稱中字號的行為,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90000元。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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