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禁止(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商標標識
風險提示
企業應當實施合法、正當的經營行為,尊重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于商標法上的侵權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情節嚴重的,亦可能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典型案例
2016年至2018年間,姚某伙同陸某等人在無生產、銷售潤滑油資質的情況下,購進無合格證油品原料,從劉某等人處購買各種假冒長城等品牌潤滑油的包裝桶及商標標識,配制生產假冒液壓油等,銷售給施某、李某、李某亭、余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100萬元以上。經檢測,各類假冒油品均為不合格產品。酈某明知制假行為,仍幫助姚某提供開具發票、提供資金、購買制假工具等。顧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生產假冒長城等品牌潤滑油的包裝桶并購買長城等品牌的商標標識等,銷售給劉某,銷售金額10萬余元。耿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將假冒長城潤滑油包裝桶、商標標識等產品銷售給劉某,銷售金額10萬余元。劉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從顧某、耿某等人處購買假冒長城等品牌潤滑油的包裝桶、商標標識、等銷售給姚某等人,銷售金額約20萬元。施某、顧某在明知姚某銷售油品等系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仍購買67萬元以上,并多處銷售。李某亭在明知姚某銷售油品等系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仍低價購入并銷售,銷售金額約16萬元。李某在明知姚某銷售油品等系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仍購買并銷售,銷售金額約10萬元。余某在明知姚某銷售油品等系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仍購買并銷售,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審理過程中,11名被告人分別退還違法所得1萬元至10萬元不等。
秀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姚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處罰金六十萬元;陸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七萬元;酈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處罰金七萬元;劉某犯非法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處罰金十五萬元;顧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處罰金九萬元;耿某犯非法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處罰金九萬元;施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處罰金四十萬元;顧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處罰金五萬元;李某亭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處罰金十二萬元;李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處罰金十萬元;余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處罰金十萬元。
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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