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登記注冊域名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權利
風險提示
隨著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越來越多的組織或個人通過注冊成立公司或以個人名義將他人商標、字號搶注為域名,并通過域名建立網站,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但是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的網絡域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又無相關證據證實其使用該網絡域名具有合理性理由的,構成對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典型案例
原告系在波蘭共和國依法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3月24日,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了商標注冊證明,證明原告是中國境內TATUUM注冊商標的合法持有人。2011年,原告發現被告在“阿里巴巴”網站上使用http://tatuum.cn.alibaba.com/二級域名對其公司進行宣傳。在該二級域名中,被告使用了“tatuum”作為與他人區分的關鍵詞,同時在該二級域名的網頁中使用“Tatuum,your best choice”(Tatuum,您最佳的選擇)的廣告語進行宣傳。后在www.sunshine-garments.net/about-us.html網頁中,原告發現被告在其公司簡介中聲稱其生產的產品品牌為“Tatuum”。目前,在上述網站中,被告仍在繼續使用上述域名及宣傳用語,其目的在于通過該域名進行交易,并且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更進一步相信被告是TATUUM商標的所有權人。被告在http://www.sunshine-garments.net/about-us.html網頁中更加明確表述了其系“Tatuum”商標商品的生產者,并提供銷售。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的專用權,故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商標TATUUM的專用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對外宣傳的網站中,采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字母的“tatuum”為其網址區別域名,并以“Tatuum,您最佳的選擇”進行廣告宣傳,同時被告對外宣傳銷售的同樣也是服裝,雖然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商品上使用“TATUUM”商標,但其均以“tatuum”區別域名及網頁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相信被告生產、銷售的服裝品牌就是TATUUM,故被告的該行為侵害了原告TATUUM商標的專用權。被告認為其使用的是商標,因無法打印中間的圖形,故采用字母UU代替,無主觀惡意的意見,依據不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效力。
相關法條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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