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未依法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工作地點變更屬于勞動合同事項的重要變更,除雙方勞動合同有合理、合法的約定外,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作出不利變更的情況下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提供必要的協助或者補償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距離甚遠的多個工作地點,后不經協商即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仍然會審查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多個工作地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企業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是否基于客觀需要、是否合理及是否提供了補償措施等。如果認定企業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違法,則企業有可能面臨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或經濟補償的風險。
風險提示
1.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地點的約定應合理合法,且與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相匹配,勞動合同對工作地點做過大過泛不切實際的約定并不會成為法院認定企業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合法性的依據。
2.企業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應基于生產經營客觀需要,調整工作地點不應成為企業變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手段,企業有義務就此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3.企業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通常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準備時間,并就工作地點的不利變更提供生活安排協助或補償措施等。
典型案例
甲某于2013年入職乙公司,擔任物流經理一職,后于2014年擔任生產經理。2020年3月,乙公通知對甲某的工作地點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工作地點為墨西哥工廠。甲某對該工作地點調整不服,拒絕履新。后乙公司以甲某不服從公司合理工作安排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甲某的勞動合同。甲某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工作地點調整屬于勞動合同事項的重要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應當與甲某進行協商,協商不成解除的,也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甲某調整后的新崗位需要長期出差國外,影響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乙公司未經協商直接宣布調整決定,在甲某希望公司給出協商方案同時繼續在原工作地點工作的情況下,乙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顯然違法。同時乙公司主張公司組織架構調整是受疫情帶來的經濟下行影響,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支持了甲某的訴訟請求,由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7萬余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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