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企業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并由勞動者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否則有可能面臨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風險。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均屬工資的范疇。企業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被追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事責任。
風險提示
1.企業應通過合法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等明確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支付時間等。
2.企業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加班應依法按照工作日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節假日加班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3.企業應書面記錄勞動者的考勤情況、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4.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則應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典型案例
案例1:劉某自2016年進入B公司從事后勤服務工作,后交替在與A公司有利益關系的企業間參保。2021年12月底,A公司告知劉某自2022年1月起轉到A公司工作。A公司自2022年1月起未及時支付劉某工資,經勞動監察大隊發出整改通知后,A公司陸續向劉某支付了2022年1月和2月的工資。劉某在A公司工作至2022年4月底,但A公司未支付劉某2022年3月、4月的工資。劉某遂于2022年5月以拖欠工資為由解除了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訴請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
法院認為,由于A公司未及時足額向劉某支付勞動報酬,劉某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關于工作年限問題,劉某非因本人原因從B公司被安排到A公司工作,工作場所、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僅用人單位由B公司變更為具有關聯關系的A公司,故劉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
案例2: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 月,被告人周某在桐鄉經營服裝廠期間,拖欠章某等21名員工工資共計10萬余元。2021年1月,被告人周某切斷聯系并離開桐鄉。桐鄉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其于限期足額支付工人工資,被告人周某仍未按期支付。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逃匿或者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10萬余元,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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