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未依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最長期限、試用期最低工資、何種情況下不得約定試用期均有明確的規定,且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此外,試用期是企業考察勞動者的關鍵階段,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故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是保障企業依法行使試用期單方解除權的關鍵因素。
風險提示
1.勞動合同依法約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與勞動者約定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為用人單位試用期內客觀考察勞動者提供依據。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張某入職甲公司,先后從事總經理助理和某部門經理崗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20年1月起,其中試用期從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張某基本工資15000元/月等。合同履行中,張某2020年1月至7月的實發工資為8000元/月。后雙方發生糾紛,張某訴請甲公司支付其試用期限違法的賠償金20余萬元并補足其試用期限違法的工資差額。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案雙方約定15個月試用期,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9個月,且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甲公司應以張某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向張某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135000元(15000元/月×9個月)。勞動合同法另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張某2020年1月至7月的實發工資每月8000元,低于合同約定工資的80%,故甲公司應補足張某試用期間的工資24000元[(12000元/月-8000元/月)×6個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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