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權利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
訴訟時效制度是訴訟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發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在訴訟過程中,部分企業因忽視了訴訟時效問題導致敗訴,產生了“喪失勝訴權”的結果。
風險提示
1.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自身利益受損時,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在無法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利益時,及時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進行訴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所在行業、常用的合同類型、經常接觸的法律關系類型,提前明晰自身常見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避免出現提起訴訟時,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的情況。
2.企業在解決糾紛、矛盾的過程中,不便或暫不適宜直接進行訴訟的,可采用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申請仲裁等方式中斷訴訟時效的計算,上述情形發生時,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應注意留存簽收記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相關證據。
3.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典型案例
甲與乙于2019年7月15日簽訂買賣合同,貨款20萬元,約定2019年12月底付清貨款。2019年12月30日,乙到甲經營的商鋪催要貨款,甲稱暫時只能先付10萬元,剩余10萬元貨款2020年3月15日支付,乙表示接受,雙方簽訂對賬單確認剩余10萬元貨款的支付時間。此后,甲一直未支付余款,乙也未向甲催討。2023年4月17日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甲歸還10萬元剩余貨款并支付利息。甲承認欠款事實,但認為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請求判決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有書面合同為據,足以認定。但是自2020年3月16日起算,至乙2023年4月17日提起訴訟時已超過三年,且經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故甲關于乙起訴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的抗辯成立,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