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合同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確定權利義務
在審判實踐中,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導致當事人對對方的交易主體地位提出異議多有發生,該節事實的認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審判結果,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故企業在對外交易過程中,應牢固樹立盡量締結書面合同的意識,以免權利難以獲得保障。
風險提示
1.注重訂立書面的合同,列明當事方的交易主體地位。
2.嚴格審查簽章當事人的締約權限,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無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的情形。
3.盡可能多的保留書面材料,特別是指示下單、交付地點的信息,送貨對賬簽字憑據,轉賬記錄,開票信息,催討對話交流(如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4.未簽書面合同的滾動交易,盡可能的做到定期對賬簽字。
典型案例
甲公司的業務代表王某通過創建微信群的方式拉入甲、乙公司的工作人員,由乙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微信群中向王某提出下單要求,王某直接@甲公司工作人員組織發貨,并按照乙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地址完成送貨。后乙公司未付貨款,甲公司向法院起訴主張貨款,乙公司抗辯其并非買受人且貨物未送至其公司注冊地址,下單及送貨單簽字人員也并非其公司員工。即使其曾有過下單,也是向王某下單,與甲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交易中的王某僅系甲公司業務代表,目的是促銷該品牌貨物,甲公司才是案涉貨物所有方,且甲公司也持有送貨單等基礎交易憑證并完成了相應的送貨,應當認定甲公司系本案交易的出賣方。根據查明的事實,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同一微信群下單,與案涉交易送貨地址也相同。在甲公司將微信群命名為甲、乙公司信息交流群后,乙公司并未提出異議。另外,乙公司在微信群中查看了甲公司制作的抬頭為乙公司對賬單的材料后,指出兩處不實并對其余部分欠款予以認可。上述情況足以認定乙公司為案涉交易買受人,應當向甲公司支付貨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條款】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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