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公司通過簽訂廉潔協議,打造清廉企業
近年來,我國市場優勢進一步強化,民營企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營企業的腐敗現象已成為了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在民營企業的交易往來中,尤其是涉及采購、銷售等“一進一出”環節往往腐敗問題易發多發。因此,民營企業間簽訂諸如《廉潔自律約定書》等的廉潔約定,對內而言激活了民營企業的“廉潔”內驅力,清除了腐敗滋生的溫床;對外而言也保障了民營企業間的良好交互,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順勢而為。對于違反廉潔約定的行為,司法應當予以懲罰,倡導形成民營經濟清明、晴朗、清新的良好生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
風險提示
1.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合作關系,提倡企業間簽訂廉潔約定類協議。
2.嚴格把控廉潔約定的協議條款。結合合作企業具體情況,細致嚴謹把控條款細節約定,明確違約金計算基數及計算方式,優化舉報及獎懲措施,提升合作企業舉報信心,消除后顧之憂。
3.在與合作企業經濟往來過程中,注意全程保留與廉潔約定中關于違約條款的計算依據有關的合同、票據等資料,避免違約金計算缺少依據。
4. 在經濟往來中時刻繃緊廉潔這根弦,保持常態化開展廉潔自律教育,利用溝通交流機會進行廉潔提醒,將腐敗滋生消除在萌芽狀態。
典型案例
甲公司(買方)與乙公司(賣方)長期發生業務。期間,雙方簽訂了《廉潔自律約定書》,約定乙公司若發現甲公司員工存在不廉潔行為的應予以披露;若隱而不報,則需按合同標的20%計收違約金。之后,甲公司員工王某因收受乙公司業務回扣款被追究刑事責任。據此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10萬余元,并依約支付違約金25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廉潔自律約定書》,系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公序良俗和交易習慣,應屬合法有效。根據查明事實,乙公司確實存在違反《廉潔自律約定書》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基于甲公司無法提供全部合同標的以證明雙方違約金的計算基數,也無法證明因違約行為所遭受到的實際損失,故法院最終酌定違約金為40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違約金過高調整】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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