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微課堂”,挖掘企業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營造全市民營企業“清立企•廉興業”的良好氛圍。
股東應當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出資是公司設立和運營的前提,也是股東履行其基本義務的體現。近些年來,因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案件時有發生。實踐中部分股東通過虛報或者少報注冊資本、濫用有限責任規避債務等手段,逃避其出資義務和債務責任,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風險提示
1.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股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注冊資本的總額、認繳方式、金額和期限,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應當誠實守信地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不得虛報或者少報注冊資本。
2.在運營有限責任公司時,股東應當及時向公司提交其出資情況的證明文件,并接受工商登記機關、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的核驗。如果發生變更出資或者增減資本等情形,股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向工商登記機關申報備案。
3.在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時,股東應當尊重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不得濫用有限責任規避債務或者損害債權人利益。如果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由乙、丙、丁三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乙、丙各認繳出資400萬元,丁認繳出資200萬元。公司章程約定,股東應當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認繳出資。此后,乙、丙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資義務,但丁僅繳納了70萬元。2021年1月15日,甲公司因經營不善欠下某銀行一筆貸款本息共計50萬元。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償還借款,并請求判令丁在未出資范圍內對甲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因經營不善欠下某銀行貸款本息共計50萬元,理應承擔還款責任。丁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和金額繳納其認繳出資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甲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