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政府發布保障企業返崗返工“12條”政策
(2月4日)
一、明確企業主體責任。依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工企業按照“回來前有準備、回途中有秩序、回來后有制度”的要求,制定企業復工和防控工作方案,經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實施,具體按照《嘉興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全力加強工業企業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見》執行。
二、嚴控返崗返工人員范圍。對湖北等重點地區或者到過湖北等重點地區的員工,不得納入返崗返工人員集中接返范圍;對自行返回的此類人員,嚴格實施14天集中隔離,隔離期滿并經隔離地疾控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同意后方可返崗返工。
三、鼓勵企業組織春節期間未離開嘉興且不在隔離范圍的員工返崗返工,并經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恢復生產。
四、鼓勵企業包車接返外地職工。對來源地相對集中的職工,鼓勵企業包車接返;對來源地相對分散的職工,鼓勵企業間拼車等方式接返;對零星的、短途的職工,鼓勵企業派車接返;鼓勵有條件的職工自駕車返崗返工。對包車、拼車有需求的企業,可向當地經信部門申報,由當地經信部門提供服務。對包車、拼車發生的費用,政府予以補助2/3,企業承擔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五、企業要切實保障職工權益。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經濟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待遇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予以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順延。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按雙方約定支付職工工資或生活費,但不得低于嘉興市最低工資標準。用工單位不得將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的勞務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六、指導企業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實行柔性上班制度。對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協商一致,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具體年休假時間、待遇按有關規定確定。
七、認真落實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工資待遇。延長假期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八、認真落實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延遲復工期間,企業應按照停工、停產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九、疫情防控期間,鼓勵有條件有基礎的企業與有生產許可證企業合作生產口罩、防護衣、護目鏡等防疫應急物資;企業為擴大防疫應急物資生產進行的技改投資,按投資額的50%予以補貼,最高限額1500萬元;協調滿足防疫應急物資生產企業的運輸車輛用車需求,用車費用由政府承擔。
十、企業應政府需要,組織職工提前返崗或為鼓勵職工盡快返崗而出臺的補貼、獎勵、額外產量的工資,企業提供詳細清單并經核實后,由政府承擔。對于政府協調的外廠員工、義工、志愿者等用于幫助企業加緊生產防控物資的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由企業提供詳細清單并經核實后,由政府承擔。
十一、建立企業防疫物資臨時儲備機制。對口罩、測溫儀等企業用防疫物資,在現有防疫物資儲備中,每日調用總量的1/3加以儲備,用于滿足企業全面復工后的需求。同時,加強消毒液的儲備。
十二、對不按工作要求,不認真開展防疫工作、未經當地政府同意擅自開工的企業,直接將企業列入本年度績效評價D類企業名單和失信企業名單,并取消三年(2020~2022年)內一切涉企優惠政策享受。對于不認真開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擴散的企業,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以上12條,嘉興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為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力度,嘉興市政府正在抓緊制定應對疫情支持企業健康發展的優惠政策,相關信息會在第一時間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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